第二十届EHS峰会圆满举办!

中国古代哲学名篇《道德经》有云:祸兮,福之所倚。2024年,是充满波折的一年——全球经济波动,企业同质化竞争越发激烈,要有所突破似乎格外艰难,但我们始终在上下求索,努力创新。而正如上面所言,“祸”的背后是“福”,是能够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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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安全快讯 2009年3月

来源:gsd02     发布日期:2011-12-21     点击数:3062
 2009年1-2月EHS新法信息

                 

2009年1-2月EHS新法信息:


一、综合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2-28)


三、水污染防治类

 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2009-02-18)


六、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类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2009-2-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02-25)


七、能源资源管理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09-1-16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2-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9-2-6


九、建设项目管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2009-02-19)


十一、通用安全技术类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2009-2-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1-22


十二、特种设备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9-01-24发布 2009-05-01实施


十六、劳动用工与工伤管理类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2009-1-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2-1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1-1)


十七、卫生健康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9-2-17)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9-1-16)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9-01-16)

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01-22)


二十、其他类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2009-1-20)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深圳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9-2-1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 HJ 4512008 2008-12-10发布 2009-03-01实施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HJ 454-2009 2009-2-4发布 2009-5-1实施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HJ 455-2009 2009-2-4发布 2009-5-1实施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刚性防水材料(HJ 456-20092009-2-4发布 2009-5-1实施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HJ 457-20092009-2-4发布 2009-5-1实施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HJ 458-20092009-2-4发布 2009-5-1实施,原HJBZ 8-1999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HJ 459-20092009-2-4发布 2009-5-1实施


案例共享:首例“污染责任险”获赔-2008-12-01


湖南省于2008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18家化工、有色、钢铁等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企业列为重点,其中7家企业投保。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于2008731日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污染事故赔偿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和往年污染事故造成赔偿的情况,投保额为4.08万元。2008928日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事后,企业对上门要求索赔的一些村民进行了赔偿,但事件并未平息,周边村民前后分三批共计120多户找到企业提出索赔。企业将情况报告了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实地查勘,查证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款额1.1万元。------信息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

(编者:国家推行的污染责任险并不能排除企业的污染责任,却分担了企业的风险。又一种新的尝试正在进行中,请大家持续关注。)


聚焦新法:

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改的地方不少,特别对安全要求更加严格,挑拣几点重要责任规定如下,请大家参考。(若需要更加详细的《条例》修订前后对比,可与我们编者联络索取对照表)


法规焦点一:电梯卡人2小时最高罚20 

对于电梯卡人等一般性事故,新《条例》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可处一年收入的30%作为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新《条例》之第六十四条)


法规焦点二:无证充装气瓶最高罚50万元

新《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规充装气瓶的情况,新《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瓶、氧气瓶等)、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新《条例》之第八十条)


法规焦点三:事故瞒报谎报最高罚20

新《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具体情形,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条例》之第八十七条)

    

download: NEWSLETTER-2009-3-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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